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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刘虹】1岁多女童在其父亲单位宿舍附近玩耍,被父亲同事养的马踢伤,后女童父母将养马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养马人担责60%,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养马人不服上诉。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维持原判。
小童的父亲是本市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其在职期间,小童与父母居住在该公司的职工宿舍里。2011年4月,小童与其母亲在职工宿舍的雨棚内玩耍,小童独自跑出雨棚后,被其父亲同事张耀成饲养的马匹踢伤,后小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童右顶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头皮血肿、髓鞘发育延迟。经过两周的治疗,共花费1.9万余元的医药费。同时,出院医嘱中载明“注意加强营养”。为此,小童父母将张耀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耀成的马匹致小童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责任的承担,依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马匹侵权的事实。被告张耀成虽辩称已妥善安置马匹,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不是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而是在受害人有过错并且是其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由于张耀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童受伤系其故意所致,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张耀成辩称,公司规定不允许家属入住职工宿舍,但未能提供书面规定。对于责任的分配,小童在事发时未满2岁,其认知能力极低,其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义务。本案中,其监护人在明知院内有马的情况下,未能妥善安排小童的玩耍范围,致使其有机会靠近马匹并受伤,小童的母亲有监护失职的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酌定被告张耀成承担60%责任,小童的母亲承担40%责任。综上,判处张耀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60%,共计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耀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小童所受伤害系其饲养马匹踢到所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童不能证实有人目击到小童被马踢到的瞬间,但张耀成并不否认小童在马匹旁边受伤之事实。原审法院在综合分析小童受伤时间、地点、马匹踢蹬行为为一瞬间完成的特点等,具有高度盖然性。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