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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莹)敬老院护工孙某骑电动车带着同事驶入机动车道,与一辆大公共汽车相撞,致同事死亡。孙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今天上午在石景山法院出庭受审。
30岁的孙某是一家敬老院的护工,从外地来京打工。去年8月23日上午吃完饭干完活,孙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带着同事苟某一起去法海寺转转。行至石景山区石门路黑石头路口时,孙某嫌前面一辆电动三轮车挡道,心急地“借道”进入机动车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941路公交车相撞。孙某和同事都受了伤,更不幸的是,同事苟某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经石景山交通支队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苟某无责任。事发后,孙某夫妇与同事亲属积极协商,赔偿了42000元。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民事赔偿也已和解解决,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