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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公安局紧紧围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了“警务督察与绩效考核一体化”(以下简称“督考一体化”)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力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执法能力、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队伍精神面貌、整体形象、服务意识得到明显改善。
2007年,市公安局在总结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等级化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建了“督考一体化”工作机制。近年来,先后建立了执法监督四项机制和四项通报制度,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执法权力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并建立完善了执法业绩档案制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形成了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在“督考一体化”实际运行中,市公安局特别注重将督考结果与奖罚机制全面挂钩,充分发挥“督考一体化”机制的激励效能,进一步凝聚警心,振奋士气。推行“一票否决”制度,被否决单位在年度考核中降低一个等次;凡发生问题的单位,予以全局通报并扣减相应分数;重点考核党风廉政建设、队伍违法违纪情况及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等内容。在严肃纪律的同时,加大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的力度,规定只有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单位才具备申报“全国优秀公安局”的资格;年度考核优胜单位,可适度增加立功受奖指标。依据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于2011年底对全局12个年度考核优胜单位进行了奖励,进一步营造了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激发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天津政法报 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