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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酱油门”刑事案尘埃落定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去年的工业盐制售酱油的“酱油门”事件,让佛山高明威极调味公司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随后,检察机关以威极公司以及其相关负责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中,威极公司原厂长陈裕华以及工业盐水供应商何理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他们均不服判决,上诉“喊冤”,其中陈裕华声称“工业盐水”其实只是“来源不正规”的食用盐盐水。
近日,佛山中院将两人的上诉意见一一推翻,维持原判。
两大争议:
工业盐水还是食用盐水?
记者留意到,在上诉意见中,陈裕华反复提及,威极公司从何理文处购买的生产酱油类产品盐水,并非工业盐水,只是“来源不正规”的食用盐盐水。陈裕华还称,三水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10年2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液体盐可作食用盐水。
何理文在上诉中也称,其从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购买的盐水并不是工业盐水,可作食用盐水。
对此,佛山中院表示,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出售非食盐的相关证明,以及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与何理文签订的液体盐买卖合同,均证实所购买的液体盐为工业用盐,不得转卖到食品加工企业或作食盐销售。
法院强调,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的检测报告也证实威极公司的井矿盐卤水氯化钠含量不符合QB/T1879-2001《液体盐》标准要求。至于陈裕华所称的那家出具可作为食用盐报告的“三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其实早已被撤销,而报告上记载的批准人,也确认并未出具过该份报告。
是否知道是工业用盐?
上诉期间,陈裕华以及何理文均称自己并没有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然而佛山中院审理认为,经查,威极公司及陈裕华明知涉案液体盐是工业用盐,不能用于生产酱油类产品,但仍向何理文采购,并用于生产酱油类产品并予以销售,这种掺假行为,足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至于何理文,在其与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签订液体盐买卖合同时就已明知该批液体盐为工业用盐。同时,何理文明知威极公司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向其采购的液体盐必然作为生产酱油的原料使用,但仍向威极公司出售,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