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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美子
“法治”是现代社会美好、值得追求的事物,不仅意味着有法而治、依法而治,也意味着人民主权、权利保障。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以追求法治为终极理想,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我亦如此。但事实上,社会中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如公捕、公判大会依然上演。进行公捕公判之人,必是认为这样既能震慑犯罪,也便于法制宣传,能够抑制犯罪。但是,我认为这种“杀鸡儆猴”的方式不仅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而且有悖现代法治精神。首先,公捕公判大会震慑犯罪作用有限,表面上轰轰烈烈,但对于违法犯罪者而言,只要躲过了“严打”期,一切又死灰复燃。法律的威严在于严密性,即违法必究,而不在于威吓程度。其次,公捕公判与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理念相悖。现代法治以公民权利保障为原则,要尊重人格、弘扬人性、体现人道。人格尊严是人所必须的,无论是否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与一般人一样平等对待。
作为犯罪的追诉者,打击、追诉犯罪,还社会公义,还百姓安宁,是我的职业理想;而作为一名司法者,让一切执法、司法行为都能在保障人权的法治轨道上进行,也是我的理想。保障人权、打击犯罪并行,就是我的法治畅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