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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叶红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我对相关问题十分关注,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配套问题。根据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大量社会工作内容,如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社会调查等,需要检察机关发动或牵头其他机构来完成。观察、保护、救助等措施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但未检人员投入大量精力去做社会工作,会加剧案多人少矛盾,还要受限于地方发展水平。我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是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今年,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让人十分震惊,一名男子离异后独自抚养6岁的女儿,因心情不好经常殴打孩子致其死亡。此外,在办案中我们还发现,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几乎都涉及父母离异、遭受体罚、过早辍学等家庭监护方面的问题,一些监护人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却仍承担着监护人的责任。我认为亟须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在监护人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一般条件时,由国家行使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