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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福建漳州警方向记者通报一起盗窃案,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再次因此逃过处罚。目前福建省还没有一个专门羁押患有艾滋病嫌疑犯的场所,导致这类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只能释放。记者还从厦门警方处得到证实,王某从2009年至2011年期间,曾4次因盗窃伤人,但都因为他是艾滋病患者,又被警方释放。(3月19日《海峡导报》)
难道对于“病犯”真的就无可奈何吗?其实不然,近年来,不少地方探索建立专门收押“病犯”的监管场所。如北京、广东、江苏、湖北等地已经建立了专门关押“病犯”的监区,将“病犯”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的关押和管理,为“病犯”提供相应的医疗条件,这样便有效遏制了将其流放到社会的潜在危险性———专门收押“病犯”,值得各地借鉴。
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羁押诸如艾滋病等“病犯”的工作制度已刻不容缓。事实上,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早就“提出了意见”,即“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管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他们的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保外就医”。
同样,虽然《看守所条例》规定:不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犯。但看守所不收并非警方放走“病犯”的理由。看守所不接收,还可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在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但警方怎么能越过检察院、法院擅自将疑犯释放呢?
“病犯”所患的疾病不是免罪金牌和“护身符”。司法机关的“捉放曹”不仅会纵容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还可能引来更多的效仿者。因此,那些还没有建设“病犯”监管场所的地方,亟待将该项工作提上日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监管“病犯”。如果仅因“没特殊关押场所”就将“病犯”一放了之,不仅与法律和有关规定相悖,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沈峰(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