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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马女士在一年前购买了一套某高档住宅的四室二厅住宅一套,价格为200万元。马女士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该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售房手续,鉴于房子尚未居住,马女士在多次向对方问询无果的情况下要求退房。马女士还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对此,房地产公司认为,没有能够如约办妥相关手续责任不在己,而是由于相关部门延迟办理而造成的,所以拒绝马女士的以上两点要求。事后,马女士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而房地产公司却认为马女士的请求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拒绝出庭。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表示,首先马女士的请求属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在马女士按约交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意即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约进行所有权转移,属于根本违约,因违约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因此马女士的请求并没有超出原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是属于仲裁范围的。其次,如果房地产公司不愿参与仲裁,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或进行诉讼。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