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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赵先生来电咨询:本人单位以我有两次违纪行为为由,解雇了我,并停发工资。我只记得我有过一次迟到,我认为单位解雇我的行为过于苛刻,属于无故违约。请问律师,单位的行为合法吗,我能因单位无故解约而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丁鹏律师解答:争议焦点主要是单位解聘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也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的是使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充分和有效保障,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防止过于轻率或出于其他目的以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所做的规定。本案中,一次迟到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单位的解雇行为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侵害,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本报记者胡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