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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现场就一定是共同犯罪人吗?杨二力案件的办理让我警醒:案件千差万别,绝不能简单类推。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认定的事实是,大学生甲因为和乙有纠纷,叫上杨二力一起去找乙的麻烦。杨二力应邀与甲一起来到乙的宿舍,几句话不合,甲乙二人厮打起来。杨二力上前拉偏架,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乙刺伤,乙医治无效死亡。
阅卷完毕,我皱眉思索。甲的行为性质当然无可争议,但公安机关对杨二力行为的认定,我却感到并非无懈可击。
提审时,杨二力和在侦查阶段一样,做的是无罪供述。他言之凿凿地说:“我以为甲叫上我是为壮声势,他找乙只是谈谈,根本没想到他要去伤人。后来看到他们打起来,我就上去拉架,是想拦开他俩。”
如果杨二力的供述属实,那就意味着他去现场时并无犯罪故意,到达现场后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反而采取行动想阻止犯罪行为发生。尽管杨二力的解释比较符合生活逻辑,但在案卷中,我还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支持。所有的证言都只提到杨二力当时站在甲乙二人中间,却不清楚他在做什么。甲则承认事先没有和杨二力商量打架的事,后来因为现场混乱,就没注意杨二力的行动。
科里开会讨论案件,大家一致认为应该补充侦查,收集更多证据以确认杨二力的行为到底是真心拉架还是拉偏架。
作出审查批捕决定的时间是7天,目前还有4天可供周旋。我打电话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办案民警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线索:事发前,有几位同学和杨二力及主犯甲一起吃饭,他们的证言还没来得及取。“这几名学生放假回了老家,现在都不在本省,如果确有取证必要,我们可以派几路人马分赴各地。”事关罪与非罪,这超期的风险不能不冒啊!
等不及见面,我在电话里向办案民警交代了此次外出取证的提纲和方向,取证队伍立即出发。
三天后,公安机关补充了那几名学生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在饭桌上,甲并未谈到关于乙的事,而且甲平时就经常随身带着刀。公安机关还另外补充了案发现场两名学生的证言,证实杨二力没有助拳,而是上前劝架,以身体挡在甲乙二人中间。
综合全案证据,杨二力案发前不知甲的真实意图,案发时无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明朗。我将证据分为几组逐一分析,写了一份报告提交给科里。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对杨二力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我给被害人家属打电话,说明新取的证据情况,希望他们理解检察院的决定。被害人家属一开始难以接受,话筒里传出的怒吼声科长站在一旁都听得清清楚楚,他帮我按下键,让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过了一个小时,科长拿起电话又打给被害人家属,耐心讲解证据情况、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据以作出不捕决定的理由,对被害人家属的悲痛心情表示安慰。电话那头渐渐平静下来,终于,被害人家属表示理解检察院的决定。释法说理的整个过程中,我听科长把法言法语讲得通俗易懂,完全以老百姓的口吻来做说服工作,每句话都能说到人心里去,不禁十分佩服,暗下决心要把科长的本事学到手。
后来,我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偶然聊起此案。办案民警告诉我,他们提请批捕杨二力时,内部也存在意见分歧,但因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给他们施加了很大压力,导致事实认定倾向了被害方的意见。
好险!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