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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香山通讯员钟荐轩)近日,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死亡被告人郑文斯违法所得房产,向法院依法提请没收。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省首例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
经查,1993年间,郑文斯利用其担任中山市政府东区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便利,将该办事处位于东区的某块土地划给当时的东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使用,并决定由该城建办从部门留成费中支出资金在此土地上兴建“基金楼”。1995年,该楼建成后,郑文斯指使时任东区城建办副主任的黄某(另案处理)将该楼中的2户住宅单位(面积均为85.38平方米)划给东区办事处当时设立的企业———澳门东辉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斯利用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其亲属袁某名下,予以侵吞。
郑文斯案由中山市原市区检察院于2005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郑文斯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09年10月,郑文斯因病死亡。2010年7月,法院裁定案件终止审理。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山市检察院遂于近日向法院依法提出没收郑文斯违法所得的申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