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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上旬,香港著名艺人成龙连发4条微博表示,要将自己收藏20年的徽派古建筑捐赠给新加坡一所大学,此事在国内引起争议,其中也涉及了一系列法律层面问题。这些有着几百年历史的古建筑是不是文物?可以以私人名义将其捐赠到国外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文物可以买卖,哪些不可以?对于文物保护,国际普遍规则是什么,我国法律又该如何完善?
如被认定为文物则不能捐赠
民间文物收藏买卖活动,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界定文物的范围。《现代汉语词典》中,文物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同时规定:“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燕认为,4栋徽派古建筑是否属于文物尚不能确定。如古建筑被认定为文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即4栋徽派古建筑将不能通过转让、抵押的方式交予外国人,其中包括不能捐赠。
同时,张海燕也表示,即使徽派古建筑未被认定为文物,要想将其捐赠到国外也存在法律障碍,原因在于:如果要捐赠到国外,需对古建筑进行拆移,依据《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13条:“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经批准可以按原状易地迁移保护。迁移古民居,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徽派建筑特色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意见》又规定:“严禁拆除、迁并经认定命名的徽派古村落;严厉打击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徽派古建筑及其构件、附属文物的行为。对确需迁移的私有徽派古建筑,鼓励个人向政府或村集体捐赠,或由政府作价收购,严禁将徽派古建筑迁往省外。对擅自改造历史遗存、破坏徽派建筑特色风貌、拆除徽派古建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及可以收藏的文物
如今,民间私人买卖文物的现象并不鲜见,但在进行买卖文物活动时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彪特别提示广大文物收藏爱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下列文物不得买卖:“(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20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合法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政府保护所有古建筑难度大
据了解,当年成龙之所以买下这些古建筑,是因为其要被拆掉,成龙因不忍其被毁才购买。“捐赠风波”一出,文物保护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网友普遍理解成龙的捐赠打算,但更希望这些徽派古建筑能够留在中国。据新华网4月17日报道,黄山市常务副市长万以学近日向成龙发出邀请函,表达欲接其收藏的徽派古建筑落户黄山的愿望,并承诺当地政府将提供规划、土地、资金等必要支持,确保成龙愿望得到实现。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表示成龙已收悉该邀请函,并会慎重考虑。
也有文物保护专家表示,由于古民居数量庞大,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力保护到所有古民居。比如,对于应当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皖南古民居,区县一级不敢将它们全部列入,因为列为保护单位,政府就应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
日前,黄山市文化委员会副主任吴镇宇向《北京青年报》提供了一组数据,在刚刚完成的“2012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确定,整个黄山市现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地两处,中国传统古村落16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16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33处,其中“国保”17处、“省保”110处、“市保”100处,不可移动文物点8032处,其中皖南古民居6264幢。而自2009年开始的历时五年、工程计划投资60亿元的“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截至2013年2月底,工程共投入资金44.89亿元。
对此,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认为,文物保护还应从法律层面予以完善:(1)对文物的商业性开发进行规定,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哪些为禁止性商业开发的文物,哪些为限制性商业开发的文物。(2)加大对破坏文物行为的惩罚力度。(3)完善文物保护程序立法,制定完善的文物保护认定和保护程序,并通过立法确保文物保护经费充足。
法律保护与人文关怀并重
对于古建筑保护与修复,许多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张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冯璐告诉记者,埃及在此方面经验独特:一是加强立法,严禁在古建筑周围私搭乱建。一旦发现,政府将果断采取行动,推平所搭建筑,恢复原貌;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全民保护古建筑的意识;三是依靠专家修复古建筑,修复方案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甚至是在世界范围内征求意见,方案不成熟,宁可不修;四是增加投入,修复资金除政府财政预算外,还来自世界各国政府援助及世界范围内的民间捐助。
印度文保部门对文物的抢修和修复工作一贯遵循1932年制定的原则:“对古建筑残迹的修复,不论多么简单,第一责任不是修旧如新,而是保护残迹。”
新加坡保护历史建筑有三个原则:大量保留、用心修补、忠实修复。
德国在古建筑保护方面提倡“能用则用,能改则改”,对于那些有文化品位的古建筑,尽管够不上是文物但也尽可能地保留下来。
在美国,以纽约市对苏荷区的改造为例,主要采用“以旧做旧”的方案,不能破坏楼房的外部面貌,只能对其内部设施进行改造。
从上述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普遍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保护古建筑等文物,其中不仅包括明确的实体立法,同样包括严格的程序保护。既坚持法律保护,也推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