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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是一家私企的市场部经理,业绩非常突出,前一阵,她打算跳槽到外企,便发出了简历。简历发出后没多久,黄女士收到一家外企的offer,该外企在offer中表示愿意录用其为市场部经理,还明确了她的薪资待遇及上班时间。黄女士看后非常高兴,立即回函同意接受该offer,并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然而,就在临近到新公司报到的时候,该外企打来电话,通知黄女士不用来上班了。“他们说offer只是一个通知,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我是接到offer后才辞职的,如果我不能去上班,那就等于失业了,”黄女士接到通知后,当即就蒙了,“我该怎么办呢?”
解析:职场中的offer,中文翻译为录用信(函)、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通常会以此来向拟录用员工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作是一种要约,一旦被拟录用员工接受,雇佣双方都要受到其约束,然而offer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形成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用人单位发出offer属于要约行为,拟录用员工接受属于承诺行为,至此合同已成立,用人单位单方面撤销属于违约行为,如果拟录用员工能够举证证明其因此而受到了损失,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以合同法作为依据,是因为此时用人单位和拟录用员工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因此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能以劳动合同法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