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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楚某是本市某外资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与丈夫陈某结婚已经很多年了。在2012年的时候,妻子楚某所就职的单位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内部人事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楚某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并获得了4万余元的补偿金。不过与此同时,夫妻二人的关系却也已经接近破裂的边缘。2013年3月份,陈某提出与楚某协议离婚,楚某对此也表示同意。但是,当二人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楚某却提出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自己的经济补偿,而并非正常的劳动报酬,所以这笔钱应该归自己所有而非夫妻共有财产。但是陈某却认为,补偿金虽然不是工资,但却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时进行的补偿。这笔钱应该与正常工资收入相同,都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所以,这笔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认定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则应视该财产是否为婚后取得。而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但是,这笔钱完全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投资等用途。就是说,赔偿金的用途并不是特定的,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如果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这笔赔偿金虽然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笔钱却是楚某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获得的。在与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的一段时间内,这笔钱将成为楚某的重要生活保障。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所以在此情况下,楚某应该获得这笔钱的大部分。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