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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各界关注。其中提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而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等重大事项进行抽查。该草案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焦点1:
采购要查供货人行贿污点
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加强对行贿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与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联网运行,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草案还规定行贿人员再预防制度。按照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开展招标、采购以及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活动时,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也可以自行到检察机关查询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查询结果。而招标人、采购人允许曾经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参与相关活动的,应当采取预防贿赂行为的措施。
焦点2: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被停职
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草案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要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草案还规定了监察部门对行政监察对象落实条例的监督职权,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
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还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申报财产、重大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监督国有公司、企业落实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任。
焦点3:
无理拒提供账本将处分
草案提出听取专门机构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按照规定,政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意见,同时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解决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预防问题。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表示,专家咨询机构设在政府,相比设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其服务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而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借助这一咨询平台。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规范的,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交由被建议单位研究处理,并可以同时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要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单位。未采纳相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机关、企事业单位如果拒绝接受监督,将被处以“极刑”。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的,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状——
职务犯罪多发
预防欠缺合力
今年4月,王超莹等4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被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拟在今年8月份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对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广东省也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现阶段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成体系,实施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广州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时,经常会碰到依据不足、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
此外,广州市各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职责边界尚缺乏科学界定、约束和规范,随意性较大,也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数据显示,广州市职务犯罪在多个领域仍呈现易发多发态势。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59件71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22件564人,同比上升56.8%和54.9%,大要案519件,占立案数的99.4%。
据《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