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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徐伟
陈某笔名TOTO,是《去漂流》系列美术作品的作者。陈某发现未经其许可,某周刊公司擅自使用部分该系列美术作品,并删除其笔名。于是,陈某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周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对此,被告某周刊公司则认为,自己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即使不构成合理使用,也属于法定许可范畴,且其已在文章底部标注“请本图作者速与本刊编辑部联系”字样,因此周刊公司认为自己并未侵犯陈某著作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刊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其在未查清图片来源、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使用了陈某作品,即便在文章末尾标注“请图片作者速与本刊编辑部联系”字样,仍不能说明被告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周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周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并在其周刊上连续三期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法官解释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作为报刊杂志的出版商,在出版前应审查其引用的相关作品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否则不得出版其内容,如果出版后仅在文章末尾标注“请××作者速与本刊编辑部联系”的字样,其实质也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