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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笔谈仲崇镇
张某和李某都在小区里遛狗,两只宠物狗突然撕咬在一起,二人均竭力拉拽,良久才将两只狗分开。其中张某的狗受伤死亡,李某的狗受伤较轻,自行清洗后即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000元及精神抚慰金9000元。
对于这起案件,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因侵权人的过错与否而减轻或免除,李某应当全额赔偿张某支出的医疗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狗发生撕咬系意外事件,双方亦均极力挽救,对于张某损失的发生,张某和李某均无过错,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李两人分担损失。
关于动物互伤损害的赔偿,自古以来就是本着公平的原则处理的。《流沙坠简释文》中记载:“言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这大约是一张判决书(汉代称为爰书)的一部分,意思是说:循的马与少仲的马发生争斗,导致循的马死亡,判令少仲赔偿死马市价的三分之一(三千钱)给循,以求和解。这个故事体现了我国古代在一些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叁分偿”原则,用现在的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公平,只不过古代在特定的民事侵权案件对公平原则予以量化——赔偿损失的三分之一。
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宠物狗撕咬事件的发生均无明显的过错,但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无法区分各自责任份额的大小,故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因宠物狗撕咬事件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张某之狗的价值及治疗费用、李某之狗的治疗费用。但关键还是在于损失的分担比例,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或作出自由裁量。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