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杨东风姚俊峰
田某买车因钱款不足,向朋友史某借款5万元,但预扣了25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史某要求田某还款5万元,田某则以实际收到史某钱款47500元为由,拒绝偿还。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一审判处田某偿还史某47500元及利息,驳回了史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田某欲购车,但钱款不足,便向朋友史某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2500元,两个月以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史某向田某催要,田某以当时只收到钱款47500元为由,拒绝偿还。史某却认为,借款时双方都同意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到期后田某直接偿还5万元,因此坚持要求田某偿还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史某与被告田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示,正常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预先扣息的做法不可取。史某欲通过借给他人钱款让自己获得最大利益,便绞尽脑汁地想利用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法让自己用最小代价换取最大收益,岂不知换回的却是机关算尽太聪明,不仅小算盘没能如意,还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