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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启明聂婷
柳某为进行鞭炮生产向17名贷款人借款70余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而躲避在外,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柳某是上栗县一名花炮厂老板,为扩大再生产,他曾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花炮厂各方面条件均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没有一家银行愿意贷款给他。不得已,柳某只得向社会上的朋友借钱,利息高得吓人,月利息每万元要付450元,并以柳某在赤山镇街上的房屋作为抵押,进行公证。柳某向17位出借人借款共计93万元,并均出具借款手续,注明了月利息每万元为450元及归还借款期限。在借款初期,柳某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后来由于销售不景气,柳某无力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柳某偿还借款和利息,柳某躲避在外,直至2012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73.5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柳某家属就借款偿还事宜与以上出借人均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出借人亦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擅自提高利率,以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柳某家属出借人均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出借人谅解,可对柳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