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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童星近期在《中州学刊》撰文指出,中国社会矛盾存在着“三、四、五”关系:所谓“三”,是指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网络社会三大结构性变迁,不仅决定了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也决定它的数量结构;所谓“四”,是指暴力群体性事件、具体利益冲突、集体性敌视、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等社会矛盾的四大层次,决定了社会矛盾的演化路径和表现形式;所谓“五”,是指应急管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整合、政治参与等社会矛盾的五大制度阻断与吸纳。作为对跨学科的回应,中国的社会矛盾显然难以用任何单一的理论加以解释,对中国社会矛盾的研究也必须要有整体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