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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清远讯(记者曹菁通讯员黄萍、黄永忠、李俊杰)学生放学后,在校门口嬉戏打闹撞向自行车造成骨折。受伤学生父母将嬉戏学生和自行车车主连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近日,阳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1月的一天,小学一年级学生小文和六年级学生小方中午放学后在学校门口嬉戏打闹,小文不慎撞向了六年级学生小全正在骑行的自行车,被车后轮绊倒。由于小文不同意去医院,学校的黄老师和另一值班老师将小文送回家并将情况告诉了其奶奶,同时还向校长汇报了情况,校长立即要求黄老师等将小文送到镇卫生院检查。
经检查,小文被认定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小文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000余元,后续治疗费仍需18000元。为了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小文父母多次找到小方的父母、小全父母和学校,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三方当事人相互推搪。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文父母遂把上述三方告上法庭。
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文受伤是因为自己与小方嬉戏打闹,不慎撞上了小全骑行的自行车,小文、小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小方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小全因为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骑自行车上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次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放学后学生回家途中,且学校在得知发生伤害事故后,已及时告知了原告的亲属,并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所以,学校在本次伤害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学校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