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王蔷)一家公司的公车发生车祸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调取了监控录像,却发现司机有换驾的情况,遂拒绝赔偿损失。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方一口咬定没有换驾,但表示不申请鉴定录像的证据。
原告是北京一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案车辆为其所有。原告称,2012年10月4日清晨7时40分,其法人代表李某驾驶公司的公车(车牌号为京K524**)驶出华龙美晟小区出车口下坡时,由于坡度较大,门口道路狭窄,为避让车辆,误将油门当成刹车,结果撞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事发后,原告无法联系上车主,打电话报案。交警作出原告负全责、无人员受伤、符合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认定。原告对被撞车辆安排了拖车救援,送至4S店,并为对方车辆做先行垫付赔偿。
原告称,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原告因此花费维修费、拖车费共计58234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拒,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理由是被告存在换人驾驶的虚假情况。
上午法庭审理时,播放了一段事发时小区出车口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原告的一辆汽车从出车口驶出后,突然加速穿过马路,撞向前方路边停靠的一辆汽车。之后,身穿深色外衣的司机从车上走了下来,离开了监控范围。过了一段时间,穿白色衬衫的李某突然跑了过来,出现在录像中。被告方保险公司认为,前后两个人的衣服及体形外貌特征均不相同。
“不是你开的车,为什么是你向公安部门报案称是自己驾驶?”法官问道。
“就是我开的车。”法人李某作为证人出庭说,“录像里下车的人就是我。”
“视频中下车的人可是没有立即打电话,而是离开了现场。”法官说。
“中间有一段时间,我就在附近待着,没走远。”李某说,“我对录像有一定质疑,录像只能说明事情是有的,但别的(指换驾)没有。”他同时质疑录像证据的合法性,认为保险公司不是公检法,无权调取监控录像。
随后法官提醒说:“原被告在法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是真实的,如果说假话,可以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如果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表示合议庭将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评议。
李某虽然质疑监控录像并不能证明司机不是他本人,但他表示不申请鉴定录像。
保险公司称,监控录像是事故认定书上的被撞车辆车主调取的。
法官问涉案车辆平时由谁驾驶?“这辆车没有专职司机,公司好几个人都可以驾驶。”李某说。法官又问他当天穿什么衣服,李某称他忘记了。
保险公司称,原告存在事故发生后更换驾驶人的情况。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此种情况不应赔偿,故被告不同意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以伪造、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确实存在换人驾驶的情况,被查出来会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来处理,受到加重处罚,顶包的人也会被处罚。
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定录像证据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是合法证据,同时合议庭认定录像中的驾车人并非李某,认为原告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表示要上诉。
“只有保证诚信,商业的交易行为才有秩序和规则。”法官随后宣布,因原告要上诉,判决没有生效,待判决生效后,将决定是否对做假证的证人予以司法拘留。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