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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被征收房屋(见附表)的法定权利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请你自本决定书生效次日起10日内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利,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在催告期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99号联系电话:0432-62025721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3日
被征收房屋座落原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催告书文号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小兰旗村一社付长忠(亡)吉市政房征补【2013】078号吉市政催告字【2013】075号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四合村鞠良初(亡)吉市政房征补【2013】114号吉市政催告字【2013】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