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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沈义)在考验期内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实施新的犯罪,如何处理?重庆市检察院近日出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将其提起公诉。
据介绍,《办法》针对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范对其的监督考察活动,即检察院在确定的考验期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开展的帮教、管理、犯罪预防等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将会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所在学校或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监督考察小组,督促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履行检察机关指定的义务,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结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实际状况,要求其接受戒瘾治疗、心理辅导等矫治措施;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出现行为偏差的,要及时通过提醒、警示、训诫等方式予以矫正。
《办法》指出,在考验期内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实施新的犯罪;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检察院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