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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儿童被虐的新闻屡见报端,触目惊心。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儿童虐待作出如下解释,儿童虐待是指父母、监护人或者其他年长者对儿童施以躯体暴力和性暴力,造成儿童躯体与感情的伤害,甚至死亡,或对儿童的日常照顾、感情需求、生活监护、医疗和教育的忽视现象。江门市五邑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讲师、江门市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博士邓宁华认为,100起重大事故里面有100起小事故,每一起小事故里面都有100次小摩擦;最近出现的校长侵犯女童、父亲虐打女儿并不是个案。
儿童被虐源于成长环境
邓宁华分析,儿童虐待的社会学根源,出在孩子成长的环境中,包括家庭、学校。从家庭角度看来,儿童虐待产生原因是父母对家庭的控制欲,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没有自主权,处于被动地位,大多父母把孩子当做私有财产,这种观念在中国的家庭里根深蒂固,也成了儿童受虐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家庭环境因素外,儿童受虐的社会根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虐待的性质来看,虐待儿童就是把儿童从社会生活中剥离开来,使他(她)丧失与周围接触的能力和机会。儿童健康成长需要父母、老师、长兄的陪伴;如果他们给予的不是支持而是伤害,其实这都是虐待儿童的潜在行为,从而增大伤害儿童的可能性。“儿童受到虐待后的影响非常大,不仅直接在身体、心理等方面受到伤害,而且如果处理不好,在日后成长过程中还会出现焦虑、恐惧的情绪,甚至还会发生自我伤害、自杀等行为,将来结婚生子,还会将自己遭受过的虐待行为延续到下一代,这种情况更糟糕。为此,在我们社会在不断进步的背景下,保护儿童不受侵害的机制必须建立。”
法律需完善机制待建立
邓华宁目前主要研究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他表示,保护儿童首先是家庭的责任,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场所。在家庭承担起相关责任的过程中,学校、社会工作机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乃至政府机构的监督必须同时进行。这些构成了基本途径。而在怎么样落实上,则需要明确和法律制度和具体机制。
邓宁华认为,我国现有儿童保护的专门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它有重要意义,但力度偏弱,还要在理念和可执行性上与国际接轨,“中国有个说法‘清官难断家务事’,从这个观点来看,儿童虐待是父母或家庭的事情,国家或社会都不能管。在这个观点的背后,是儿童仅为‘父母’的延伸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我们要反问:儿童究竟是谁的?是父母的吗?儿童不是父母的,也不是国家的,更不是社会或哪个集体的。儿童是谁的?儿童是儿童自己的!我们要从家庭、学校、社区、国家乃至儿童自身等多个层面上树立起这个新的意识,把儿童权利放在首位。”
在儿童保护机制方面,邓宁华表示,可以仿效美国、香港等地的做法,把社工引入进来,例如香港儿童虐待防治工作由家庭、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共同来承担。“社工可以加强儿童支持与保护与反虐待方面的宣传、教育与服务工作,并提供预防、康复、治疗等方面的社会工作全程介入,作用非常大。”
孩子自保自律意识同样重要
除了相关干预机制尽快建立之外,面对危险因素,孩子学会自救也同样重要。江门某小学心理老师认为,“在给孩子灌输自保自律意识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孩子知道无论发生任何事,父母、老师都会在身边陪伴他,发生什么事情都可以找我们倾诉,给他安全感、信任感。”
她举例说明了该校对学生灌输自保自律意识教育的做法,“学校每个学期都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开设性别教育的相关课程,低年级从认识自己的身体开始,认识身体哪些部位是红灯区,不可以让别人触碰,中年级就注重教会他们辨别危险情况以及教会他们自救,高年级重点是教会他们珍惜生命,自爱自律。此外,主题班会、讲座也会渗透这方面的知识。”
她认为,小学生年龄比较小,单纯灌输理论知识,告诉孩子怎么样保护自己,容易忘记,因此采取情景教育效果更好,即创设情景,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等方式进行行为训练,在游戏中练习老师教的方法,这样学生就容易把理论知识、情景练习迁移到生活中,遇到坏人时就知道该怎么做,家长平时灌输这方面知识知识时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南方日报见习记者刘利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