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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局长
绘图:简仁山
“戴罪任职”现象给党政机关公信力造成极大伤害。
河南最近连续被曝出5起干部“戴罪任职”怪事:先是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被曝光存在2名“戴罪任职”3年左右的干部;随后洛宁县住建局又有3名“戴罪任职”干部被披露。这一连串的“怪事”令人不禁追问,究竟是干部管理任用制度出现了漏洞?还是相关部门有心之失?
怪事
3年前获罪去年升官
5月5日和6日,固始县分别对该县国土资源局两名干部作出处理决定:该局城市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被开除党籍、公职;该局副局长许新被免去党委委员职务,其副局长试用期也被信阳市国土局终止。此时,距两人分别被判刑已过去了3年左右时间。
2010年5月6日,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后,杨志辉一直在国土局任职,2012年平调到城市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
2010年1月27日,许新在担任固始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被县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许新先后担任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2012年9月,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任命许新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河南洛宁县住建局3名工作人员此前也曾被法院判刑,但至今仍担任副局长、计划股股长和县房地产管理所监察大队长职务。
2007年8月,一房产开发公司向洛宁县房屋管理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事项,时任房管所所长的侯少军和房管所监察大队长牛红军明知该小区没有办理土地手续,仍然授意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该小区188套住房得以顺利销售,但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法院据此判决侯少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宋鹏作为该局规划股股长,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购房人认为开发商的违法建筑合法化的误导,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更令人奇怪的是,判决生效后,侯少军的“房屋管理所所长”职务随即被免,但同时兼任的“住建局副局长”职务却未受影响。
原因
法院未向纪委移送判决书?
就固始两名国土局干部“戴罪任职”事宜,固始县纪委介绍,媒体报道后,他们才获悉杨志辉和许新两人的法院判决结果。经调查,认为是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尽到“法纪衔接”的责任,没有及时将判决书等进行移送。
何谓“法纪衔接”?《信阳市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审判机关对犯罪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要将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及终结报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据了解,目前杨志辉案主审法官闫其友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许新案主审法官的相关责任追究材料也已报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纪衔接”如何进行,到底断在何处?通常工作人员会定期到法院进行法纪衔接,要求法院将公职人员的法律判决情况向纪委提供,每次要填写表格,同时提供判决书,负责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在将卷宗移交法院归档前,先提供给纪委一份,而这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都未能尽到这一责任。
洛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赵玉飞说,侯少军等三名人员“带罪”任职一事在媒体曝光之前,纪委未接到任何举报,也没有看到任何法律文书。“尤其是侯少军等三名人员被判罪均是在异地审判。截止到目前,纪委方面还没有到异地衔接案件的规定和渠道。”
追问
为何无人为“戴罪任职”担责
记者在两县5人的判决书上看到,其所在单位都曾向法院提供过相关证据。但为何没有对涉事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常胜说,虽然当事人供职于国土局,但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除人事关系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国土局“没有处置权”。
作为3名人员“戴罪任职”的洛宁县住建局的纪委书记亦称,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任何人为此担责。
上述各方解释,显然未能打消公众疑虑。不少网民质疑,仅仅因为法院没有移交或“异地判案”,纪检监察部门就对五起案件不闻不问令人匪夷所思;而作为两县当事单位的国土局、住建局,竟然在判决生效近3年内仍一直任用5名干部,更让人难以理解。
“法纪衔接中个别人员的失职,只是‘戴罪任职’现象的表面原因,深层次的人为因素更值得追究。而且类似事件给党政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都会造成极大伤害,应高度重视。”有专家指出。
新华社记者张兴军陆欢魏莘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