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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魏金锋)根据2012年调查摸底,初步核定目前全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有6459户、32391人。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清远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俗称代耕户)遗留问题,促进外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前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双重户籍外迁人口只保留居住地户口
《方案》指出,对符合粤府办〔2013〕9号文(《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确定的1997年4月1日前的市内外迁人口,公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居住地属地原则,只入城镇居民户口,外迁人口在迁入地没有合法入户地址的,其入户地址由迁入地镇政府指定,可设立集体户口的方式办理。
对拥有双重户籍的外迁人口,遵照“尊重移民意愿,不搞双重户口”的原则,只能保留实际居住地一方户口。对个别外迁人口要求回原籍的,应尊重其意愿。对迁移到市外的清远外迁人口,应由现居住地(迁入地)政府按照粤府办〔2013〕9号文精神予以解决,清远相关县(市、区)迁出地政府给予大力协助。
逐步解决外迁人口住房问题
对已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未享受住房安置优惠政策并符合迁入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目前尚未解决住房的外迁人口,住建部门要将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围,安排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等形式予以解决。对不符合农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屋,在未落实住房安置政策前,外迁人口可继续居住,已成为危房的,允许维修,统一安置后,应拆除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在迁入地农村散居或已形成村落,建有固定住房的外迁人口,允许其继续居住,其住房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迁入地县(市、区)国土、住建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保障外迁人口合法权利
外迁人口迁入城镇户口后,原农业户口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并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未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的外迁人口,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子女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读公办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外迁人口迁入城镇户口后,不再分配耕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外迁人口迁入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暂不收回,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合理退出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清退。
外迁人口代耕合同期满后,鼓励耕地承包(所有)者与外迁人口按照公平、自愿、有偿原则改签为租耕合同。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当地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协调解决。各地县级以上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规范的土地租耕合同范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办法。
-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为县(市、区)宣传、调查核实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3年4月8日-2013年5月8日)。第二阶段为市审核、向省申报阶段(2013年5月9日-2013年6月9日)。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10日-2015年12月31日)。
《方案》要求有关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住建、国土、扶贫部门,阳山县、清新区、清城区扶贫办抽调熟悉业务的骨干,成立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办公室,以加强对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