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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24日讯记者张媛蔡岩红为了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日在京联合召开惩罚性赔偿研讨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法官、专家学者等数十人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展开研讨。
据了解,今年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拉开消法修订之幕。28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将消法第四十九条改为两款,第一款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为:“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与会专家指出,惩罚性赔偿应当实行法定赔偿主义,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规定。
对于草案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下限为500元,专家指出这具有积极的方面,但在实际生活中行不通,甚至会破坏民间缺一赔十的习俗。倘若制定法律时不严谨,可能会产生某些副作用。同时,有专家建议应明确保护假一赔十的约定。
针对垃圾短信泛滥的问题,与会专家建议运用惩罚性赔偿治理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