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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案件本报记者余瀛波
因在销售的电脑中预装盗版软件,山东青岛一家公司近日被法院判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罚金1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因预装盗版软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既往判例中非常罕见。
免费软件被举报为盗版
2012年10月8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接到电话举报,称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在给平度市21所中小学1076台电脑预装的软件中,使用了盗版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 2003办公软件。
10月12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与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此案沟通研究,同时约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采购这批电脑的项目负责人,了解电脑软件安装详细情况。
据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介绍,2011年7月,该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需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对这批电脑软件进行了统一安装。
随后,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联合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分3组,对平度市涉及使用该批次电脑的21所中小学微机室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共检查电脑1076台,每台电脑上检获Windows XP、Office 2003软件各一套,且1076台电脑所安装的Windows XP、Office 2003软件的序列号均一致。据此,执法人员初步判定青岛中孚公司涉嫌安装盗版软件。
委托第三方做司法鉴定
2012年10月25日,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致函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对涉案的Windows XP、Office 2003软件两个序列号进行鉴定。同年11月1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经鉴定,执法人员检获的两种产品没有微软公司的相应正版证明和授权协议。据此判定上述软件产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安装和使用,系盗版计算机软件。
为严谨证实犯罪事实,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决定再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2012年11月8日,该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登记保存的两台电脑主机进行司法鉴定。同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两台主机硬盘中所装操作系统、办公系统软件与提供的正版软件的运行界面和软件功能相同。
12月12日,青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联合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承认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
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局长刘成爱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一直“顶着很大压力”。“在办案过程中,被告人曾多次通过朋友说情,压力肯定不小。但直到目前,我与当事人一面未见。”刘成爱坦陈。
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随后对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1月19日,平度市公安局根据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的案件移送申请,对此案依法立案侦查。3月5日,李强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不法事实。
据李强供述,其在安装过程中,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 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电脑上。
依法追究嫌疑单位责任
据了解,案件被移送后,侦查机关最初拟定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未明确追究犯罪嫌疑单位青岛中孚电子公司的刑事责任,而只是以“李强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对此,经讨论认定,此案实际复制、安装侵权软件的行为是由青岛中孚电子公司单位决策、行使并负责财务结算和获取经济收益,符合单位犯罪的主客观法律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李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因此此案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负责人组织实施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此案涉嫌犯罪主体不仅是李强个人,还应包括青岛中孚电子公司。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微软公司请求依法追究同案犯罪嫌疑单位青岛中孚电子公司的刑事责任。
4月9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认为,被告人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当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月1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
判决认定,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决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被告人李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鉴于被告人李强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对其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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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徽、湖南、浙江4省公安机关今年3月底联合行动,对张家港市某软件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采取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2名,摧毁销售侵权软件网店13家、制假窝点8个,涉案金额高达3.5亿元。
2月中旬,张家港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一软件公司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点清单造价软件”,被多地不法商家盗版并通过购物网站贩卖。调查发现,侵权销售的网店涉及江苏、湖南、安徽、浙江等省份。一套售价6000元的正版某软件,网上兜售价仅150元。
□说“法”刑事打击电脑预装盗版软件开创先河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案应属国内首起计算机硬盘预装盗版软件刑事案例,其对我国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警示意义极为重大。同时,此案的刑事责任认定,开创了刑事打击硬盘预装盗版软件的先例,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为畅通的司法维权渠道。
据了解,由于个别计算机经销商预装盗版软件的侵权方式较为隐蔽,取证亦只能获取少量盗版软件而无法证明其既往侵权事实,无法有力证明其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目前对此类行为,权利人一般只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此类案件由于销售商大多未单独就盗版软件收费,在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上存在争议,导致刑事案件难以受理。在这方面,此案以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以此为开端,未来司法机关在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时,也可以进一步从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额方面突破,加强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