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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将证据种类修改为8种,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这些变化决定了承办人对检委会的汇报方式也应作相应调整。笔者认为,检委会会议中可以尝试多媒体示证。一方面可以提高案件讨论质量,另一方面也是承办人在法庭实战前的演练。但是,检委会进行多媒体示证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应加强对前置程序的处理。检委会决策的程序包括前置程序、汇报程序和讨论决定程序。实践中很多地方不重视检委会会议的前置工作,有的材料到开会时才发到检委会委员手中,由于会议时间有限,多数委员不能详细了解案情。因此,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事先将案件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全部证据材料制作成多媒体文件,在提交案件时一并提交。
二是需注意示证制作是编辑的过程,并不产生新证据。多媒体示证仅仅是展示证据的手段,在编辑制作的过程中可以进行一些必要加工,加工过程中,证据形式可能发生改变,如书证在示证中可能变为信息图片,但这仅是作为载体形式发生的变化,示证应坚持内容为王,以便不经人为加工的原始证据能够接受质证。
三是寻求与其他机关的协作,建设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在程序监控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案件流转,减少重复劳动,信息资源能够得到及时调取应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是对检委会会议记录方式作出改革。实践中可以试行会议全程录制的方式,用数据信息保存会议情况,使示证过程、集体讨论、发言表决的过程得到完整真实记录。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