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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凡静
海南省海口市一男子经营动物生意,在农贸市场内购买了一些野生动物,回程途中被民警抓获。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男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35岁的冯某森在海口经营动物生意。2012年10月26日6时许,冯某森在美兰三江镇农贸市场向两名男子收购了虎纹蛙等野生动物,随后开着摩托车回灵山镇,途中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抓获。民警从冯某森处缴获虎纹蛙4只、小鸦鹃1只、蓝胸秧鸡7只、黑耳蛙21只、中华鳖2只。经鉴定,小鸦鹃、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蓝胸秧鸡、黑耳蛙、中华鳖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
今年1月,海口美兰法院认为冯某森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4只、小鸦鹃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冯某森不服提出上诉称,他买野生动物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对国家濒危动物的知识匮乏,他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近日,海口中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