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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河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门某、权某、孙某、黄某、李某、程某涉嫌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人被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附加刑罚。
刘某和门某、权某、孙某商量通过故意撞车诱使车主下车后,抢劫车辆,并将抢来的车辆以低价质押的办法弄钱。2012年3月初,四人驾车经过河西区大沽南路与黄山道交口时,故意撞击前面行驶的车辆。在与车主张某协商解决事故的过程中,刘某等人使用催泪喷雾器喷射张某面部,将张某驾驶的保时捷轿车当场抢走。后经估值,该车价值人民币80万元。随后,刘某将保时捷轿车改装并指使权某、黄某、李某将该车质押。黄某和李某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仍协助权某将该车质押35万元。同时,刘某还指使李某代”、黄某、程某,将刘某使用的一辆宾利牌轿车质押得款46万元。不久后,刘某和门某、权某经预谋又将该车盗走。此外,刘某、门某、权某、孙某和黄某还将刘某质押的另外一辆轿车盗走。该车在质押时,刘某获得质押款50万元。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刘某还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孙某还伙同他人抢劫电动自行车一辆;程某则以酒驾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钱款2.3万元。
法庭上,刘某、门某、权某、孙某和黄某虽然承认自己窃取了两辆轿车,但均认为车归根到底是属于刘某的,将他们的行为定性为盗窃,他们难以接受。黄某、刘某辩称在质押保时捷轿车时并不知道车辆是犯罪所得。
针对上述问题,检控官指出将车辆质押他人后再秘密窃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同时,检控官指出黄某、刘某在质押过程中存在拆卸车辆牌照号、为权某使用假名出具的借条作担保等行为,这些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出二人主观上对于该车系犯罪所得是明知的。在法庭辩论阶段,承办人就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证据问题及量刑问题发表了充分具体的公诉意见,并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针锋相对且有理、有利、有节的答辩。
河西法院经过审理,对刘某等七人做出从严判处的决定,七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附加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