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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服装超市进行“特价酬宾”活动,于是张女士买了一套特价时装。可在家试穿时却觉得“V”领太低了,容易走光。当张女士到超市要求更换时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超市工作人员说,“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是超市在收据上早已经说明了的”。张女士转而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求助。
工商部门调查后发现,超市开具的收据下方印有“凡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字样。工商部门指出,这种条款是霸王条款。经过调解,超市改正了上述收据上的声明内容,同时同意让张女士更换一套新服装。
【案情二】王先生在一家照相器材商店购买了一个1000元的变焦镜头,在购买时,售货员告诉王先生,这个镜头是积压产品,不退不换。可在使用过程中,王先生却发现镜头内部的金属壁上有两枚指纹大小的图案,导致拍出的相片曝光不均匀。于是,王先生找到商店,要求退货。但是商店不予理睬,王先生多次协商无果后,把器材商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指出,积压产品并非是残次产品,积压并不代表存在质量问题,所以照相器材商店仍然应当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据此,法院判决器材商店给王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王先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损失。
【解析】针对第一种情况,即“单纯的特价”。由于是经营者自愿的“让利”行为,所以仍然应当视为正常的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消费者依法有权拒绝接受这种无理条件。在商品出现问题时,大可不必因为买的是“特价品”而觉得自己理亏。
针对第二种情况,即“商品是处理品”,也就是说经营者明确告知了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明知存在瑕疵仍选择进行消费的,经营者就不需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消费者也应当了解到目己的权利:其一、经营者应以法律认可的方式使消费者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是处理品;其二,经营者还应具体地告知商品存在的是何种瑕疵,而该瑕疵不享受“三包”服务。如果购买的商品在已知的瑕疵之外出了毛病,消费者仍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区分“特价”的具体性质,同时也不要让商家任意在购物凭证上标明“处理品”字样,防止在将来出问题时,吃了“哑巴亏”。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张振合、郝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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