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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谭磊)为满足毒瘾,两名男子“以盗养吸”,盗窃电动车,变卖后用于购买毒品。然而,这一次,他们刚出手,就被巡逻民警逮了个正着。
6月2日15时许,西夏区公安分局巡防一大队巡逻至橡胶厂附近时,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男子各骑一辆电动车在丽子园路非机动车道行驶。此二人见到警车后,神色慌张,并快速拐入路边的小巷道。民警觉得可疑,便联系大队另一辆巡逻车,前后夹击,在一条小巷道内将两名可疑男子抓获。
民警当场从电动车后备厢内搜出扳手、螺丝刀、钳子等撬盗工具及约30厘米长的匕首一把。经现场讯问,嫌疑人李某、李某某供述了二人在铁道宾馆楼下撬盗了电动车电瓶的事实。
随后,民警将两名嫌疑人移交北京西路派出所处理。这两人因为吸毒,一个被强制戒毒,一个社区戒毒。
为还债买来奶牛低价卖
本报讯(记者蒋宏宁通讯员何艳伟)为了给他人还债,郭某谎称自己办奶牛养殖厂,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了一批奶牛。在收到奶牛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他又低价将奶牛出售。
2008年7月,郭某以养殖奶牛为名,与张州(化名)签订奶牛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由郭某购买张州的46头奶牛,支付价款55万元,一个月内付清合同款。随即张州就履约将自己的46头奶牛雇车拉到被告人郭某处将奶牛交付,但未收到合同款。
因郭某自己没有固定的奶牛养殖场所,将已交付的奶牛寄存在朋友家的牛圈里。3日后,郭某以部分奶牛生病为由,在未告知张州的情况下,陆续以明显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将奶牛私下出售,销售奶牛的价款也并未向张州支付,而是自己用来挥霍和偿还债务。张州得知此事时,郭某已逃匿。
贺兰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履行合同行为,将货物低价变卖,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最后,郭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