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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
实际上,不管著作权人愿不愿意,自己的作品都在被广泛、大量地重复使用,而使用者也绝不会因为著作权人不愿意被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而停止使用其作品。因此,“被代表”是一个脱离实际的“伪命题”。相反,不同意“被代表”就意味着放弃权利,让非法使用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自今年6月5日起,包括虾米音乐网、百度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在内的多家知名音乐网站对下载音乐试行收费,正式收费前至少有两个月免费体验期。
这条消息又让人们想起了去年年底,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近日,本报记者针对此前争议较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面的问题,专访了全程主持具体修订业务工作的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
要让使用者摆脱侵权的窘境
记者: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何到现在网络消费者仍在免费享受音乐作品?
王自强:免费享受网络服务,是多年来网络消费形成的习惯。最近媒体上宣称要对音乐下载收取费用的网站都是正版网络音乐运营商,他们都是在通过合法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的前提下才向社会公众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的,以往是以免费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现实情况是,长此以往网站将入不敷出,再不收费其经营将难以为继。因此,免费享受音乐作品不符合市场规律。
记者:那是否意味着以后音乐网站使用作品一定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王自强:是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但是,不得不承认,面对互联网使用作品面广、量大的现实,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能力是非常弱的。比如,一首好听的歌曲一经发表,作者就无法控制,全国乃至全球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能轻而易举地获得该作品,而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相反,如果真要各市场主体点对点地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后再使用,也不太现实。这样就会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数量众多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地被他人使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同样数量众多的作品使用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其行为处于违法状态。这种情况说明法律设计不科学、不合理,会造成著作权交易市场的极大混乱,受损的是著作权人和愿意遵守法律的使用者,而受益的则是贩卖盗版的不法分子。修改稿从授权机制、救济措施等方面作了调整,既保障了著作权人实现权利的途径,也给那些愿意遵守法律的广大使用者摆脱侵权窘境提供了出路。
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目的
记者:音乐是一种无形财产,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把“集体管理组织”写进法律。但是,一些著作权人及法律工作者对草案中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规定却提出质疑,担心“被代表”。
王自强:质疑“集体管理组织”的声音是正常反映。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就是著作权人的自治维权组织,从国际上来看,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不是营利机构,也不是官方机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非官方的著作权人自治维权组织,它的产生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不是著作权人的所有财产权都受其管理,只有管理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才适用集体管理。比如,著作权人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大量、广泛地重复使用,却不清楚具体是谁在使用,而且无法从中获得正当报酬等情况。
实际上,对于特定作品的特定使用方式,不管著作权人愿不愿意,自己的作品都在被广泛、大量地重复使用,而使用者也绝不会因为著作权人不愿意被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而停止使用其作品。因此,“被代表”是一个脱离实际的“伪命题”。相反,不同意“被代表”就意味着放弃权利,让非法使用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或难以控制权利的情形,修订草案送审稿首先从制度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使用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才能解决著作权市场乱象
记者:现行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有哪些缺陷?
王自强:关于为什么要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社会各界以及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不同的理由。我认为,本次修法的主要原因是,现行著作权法存在两大矛盾:一方面,对著作权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制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便捷、有效地获得授权,不足以鼓励作品合法、广泛地传播。而这两大矛盾都集中体现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不科学这个问题上。此外,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运行机制的科学合理性、管理手段的公开透明性、纠纷化解的公正性等方面,都还有待完善。
记者:怎样的设计才是科学合理的?
王自强:科学合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该是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正当利益的制度。著作权法本身就是保护创作者利益的法律,保护作者利益是其应有之义,这点大家不难理解。问题是怎样理解兼顾使用者正当利益,可能会引发争议。
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先生有一句很有哲理的话:“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我理解波斯纳先生所称的“最珍视它们的人”,是那些尊重作者权利、愿意承担法律义务,并通过合法交易渠道获得权利的人。
应该说,送审稿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兼顾了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权利的利益,又为愿意合法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授权渠道,促进作品的合法传播,推进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
我始终认为,科学合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是解决著作权市场乱象的根本途径,也是体现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