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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本市公安机关自6月1日起组织开展的打击窃电百日行动取得显著战果。截止目前,共追收电费3500万元,3166个窃电个人补缴电费。
近期,市公安局接到电力公司稽查部门反映:本市一些地区个别企业和个人存在窃电现象,由于窃电造成重大损失,且窃电的方式较过去更加隐蔽,严重影响本市电网安全。
针对电力部门反映的情况,市公安局决定从6月1日至9月,组织多部门协同作战,深入开展打击窃电百日行动。行动中,重点查处高耗能企业以及窃电高发行业、地区,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分子,整治窃电严重地区的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市公安局与电力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执法机关力量,警企协作联合打击窃电犯罪。6月1日至今,市公安局先后15次开展联合行动,共查获窃电个人及小电力用户8000余户。
警方提示:
窃电面临三大风险
窃电即为盗窃国家电能,盗取电能无非是通过三种手段:⑴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⑶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非法获取电力公司的电能。这些都避免不了带电接线,或者在计量装置上短接电流、断开电压。然而,这些操作将面临以下三种风险:
其一,安全风险。带电接线,肯定不会将线路连接很严紧,从而导致逐渐松动,后果就是间隙放电,产生瞬间高压,容易击穿绝缘使人触电、烧表和用电设备烧毁。众所周知电压回路不能短路,否则容易产生高次激波,也就能发生过电压,其结果就是导致触电、烧表和用电设备烧毁。一但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可能出现非死即伤的事情,这就是窃电者所要承担的最大的安全事故风险。
其二,法律风险。《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9月1日施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执行、《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施行、《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2007年7月18日通过执行、津高法[2001]65号文件和津高法[2004]09号都相继出台,而且体系已经完善,从国家到地方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则、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保证有法可依。所以,窃电并非只罚款而已,将面对法律制裁。
其三,经济风险。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和《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可以依法计算出用户盗窃电能所需追补电费,并且还要因用户盗窃电能而承担三倍违约使用电费。根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旦窃电行为被查出将面对将近9倍的追罚,而且还是满负荷计算的追补电费。(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赵军 杨卫江 唐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