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省公安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严管散装汽油销售
本报讯(记者李栋)7月17日,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加油站散装汽油(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油箱加注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油。对为保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确实需要罐装或散装零售成品汽油的,购买人应出示购买散装汽油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购买证明,并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购买,购买证明仅限单次购买、单次出具。
对购买散装汽油而未带齐相关手续的可疑人员,加油站要拒绝销售并及时报告派出所。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散卖汽油的加油站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整治,并列入不诚信名单管理;因散卖汽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