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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8月1日《中国青年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这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国际趋势。这一做法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还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可以实现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让“小政府、大社会”变成现实。不过,尽管好处很多,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亦需警惕。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显然少不了采购环节。从以往经验看,政府采购来的产品不仅价格虚高——高于市场价,还热衷于采购“洋货”,而且在招投标环节往往存在腐败。今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显然,首先要避免价格虚高、采购腐败这两大问题。
对此,会议明确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严禁转包,又指出严格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还要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多个角度预防“购买腐败”。这说明决策层已意识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问题所在,要“对症下药”。
不过,即使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没有价格虚高和腐败,仍然有很多问题待解。比如,向谁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会议提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但“社会力量”是个很宽泛的说法,是否有必要加以明确,尤其是,是否明确重点购买对象?
从过去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来看,购买对象要么是非盈利性组织;要么是政府部门自办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要么是地方国企。中小民营企业似乎很难获得政府订单。不可否认,政府购买服务必须要设置一定的门槛,以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但门槛太高或只是向国企购买,对民企而言就不公平。
再比如,政府购买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又是个问题。从国际惯例看,主要涉及教育、公共卫生、弱势群体福利、社区服务、就业促进、保障性住宅、城市规划、环境、政策咨询及各种社会问题解决等方面。涉及面很广,如何选择侧重是个问题;另外,有的公共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了,相关政府部门是否该裁员?
再如,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钱从何而来?按理说,用财政收入来购买公共服务,但是,在目前地方债务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能否及时付款,会不会拖欠,值得关注。这是因为,政府是最强势的购买者,而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业又不敢得罪政府,就容易导致矛盾或公共服务质量下降。
另外,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公众能否公平分享也是个问题。比如,某市对实名出租公共自行车进行试运营,但服务对象须有本市户口。这种因为户籍不同带来的公共服务不同在生活中很常见,如何打破人为设置的门槛,如何消除户籍歧视,是摆在我们前面的一道难题。
尤其是,现行法律没有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保障。尽管《政府采购法》中的“服务的行为”包括公共服务,但对于服务的理解仅仅局限于政府自身运作需要的服务,而公共服务购买尚未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因此,仅仅是政府层面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不够,立法层面也需及时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