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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了一名“美女”,聊天后约会见面,不想对方竟是男儿身。该男子觉得颜面扫地,伙同他人对“美女”实施抢劫,最终被依法逮捕。
今年4月,季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结识了“美女”蒋某。季某与这位“美女”时常聊天,双方十分投机。季某提出见面,对方慨然应允。季某兴高采烈地去找朋友米某、龚某,炫耀自己的“桃花运”,同时提出借米某的车去接这位“美女”。米某、龚某一方面怕季某受骗上当,另一方面也想见识一下“美女”的庐山真面目,便与季某商定,二人在季某约会时躲在暗处观察。
到了约会那天,蒋某突然来电告知,自己本是男儿身,但仍希望与季某见面交个朋友。季某十分生气,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决定要教训对方。季某等人遮挡了汽车号牌,驾车提前来到约定地点,米某、龚某躲藏起来。蒋某出现后,季某让其上车坐在后排座位,米某、龚某迅速上车将蒋某夹在中间,对其实施殴打。
蒋某苦苦哀求,提出愿意给钱了事,但身上只带了几百元。季某等人嫌少,带着蒋某回家去取银行卡,并到自动提款机取出3200元。季某等人又将蒋某的两部手机抢走,将他放在塘沽一无人处扬长而去。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5月下旬将米某抓获,龚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季某潜逃两个月后,于6月中旬主动投案,并委托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日前,季某、米某已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建律师分析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特殊性在于,季某得知内情后十分生气,决意教训对方。也就是其见面前的犯意是故意伤害,见面后先实施了伤害行为,在此过程中又临时起意谋取钱财,那他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