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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对门邻居搭建的窗外护栏过厚,影响了自家采光和窗前部分的使用,一业主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邻里之间负有合理限制与容忍的义务,由此,判决被告将南侧外墙护栏厚度由50厘米改为10厘米。
年过花甲的老翁曹某与男青年方某家住本市红桥区同一小区,系对门邻居。曹某家的厨房与方某的房屋毗邻。曹某家厨房有朝西外窗,方某家相邻房间有朝西、朝南外窗,且两侧外窗相连。据曹某称,2012年1月,方某趁曹某家中无人之机,私自越界搭建窗外护栏,将本该曹某专有使用的窗前部分占为己有,不仅侵犯了其合法使用权,而且遮挡了其家中厨房的窗户,影响了采光。为此,曹某起诉要求方某拆除其越界搭建的窗外护栏,恢复到交房时没有护栏的原状。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方某在与曹某毗邻的房间南侧窗户外墙上安装了大约130厘米(宽)、50厘米(厚)、170厘米(高)护栏一个,西侧窗户外墙上安装了大约160厘米(宽)、50厘米(厚)、170厘米(高)护栏一个。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住房相邻,按照法律规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房屋相互毗邻,双方对于自己房屋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行使权利均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同时亦均负有合理限制与容忍义务。被告作为诉争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外墙所安装的护栏超出外墙大约50厘米,从现场勘查情况看,超出一般的容忍限度,也不符合维护城市容貌美观的标准。但考虑被告所属房屋在一楼,小区栅栏外就是通行的马路,有安全防盗的必要,原告作为与其相邻的一方,行使权利也不能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综合本案案情及现场情况,酌情考虑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邻房间南侧外墙上的护栏厚度以10厘米为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安装其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邻房间南侧外墙上的护栏,厚度为10厘米;逾期,原告可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部门组织进行护栏的重新安装,原告为此经执行部门垫付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