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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出台。新办法将深圳市的公共厕所分为市政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和协议公共厕所三大类。公厕产权单位擅自收费、停用或拆除公厕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此外,对于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有市民质疑如何监督与执法。(8月19日《羊城晚报》)
对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专门出台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并不多见。深圳此举值得肯定。但这并不代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所暗嵌的瑕疵,就可以被忽略掉。审视和关注这些瑕疵或将给我们的立法理念带来一些调整。
当地市民质疑的不是没有道理。不是故意尿歪也要罚吗?如果监督与执法跟不上,相关规定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深圳此前曾出台禁烟条例,但实施多年却没有开出一份罚单,现在厕所内不准吸烟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怎么落实罚款?违规行为如何界定?若要一板一眼地落实厕所内的罚则,就必须一座厕所内至少配备男女各一名具有执法权的执法者,显然,这是任何一座城市都做不到的。
法规文本要讲求严谨、周密、完整,这本没有错。但是,立法、执法、司法不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在立法的层面,需要考虑到“下游”的两个问题,一是执法成本问题,二是对社会生活实际产生的规范与引导效果。立法者如果只站在自己的层面上,追求法规文本的严谨、周密、完整、甚至包括罚则的严厉性,一旦不接地气,就会让执法层面束手无策,并且导致社会生活不得不去破坏和冲击法规,反向培育无视法律的社会气氛。
其实,类似的法规条款并不少见。譬如,道交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罚则看似合情合理,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但付诸现实,却很难一以贯之地执行到位。其负面效应在于,行人在马路上受到了法律界限模糊的“训练”。
诸多事件表明,不按法律办事的结果,会逐渐蕴积一个风险社会。种种特权与个体戾气暂且不说,最起码在立法的层面需要考虑到执法的可行性,和对社会生活文明规范的可能性,以不致法规本身就暗嵌着不按法律办事的“后门”,给民众以法治精神模糊的负面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