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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器官9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分配红会参与宣传但不再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本报讯(记者莫冠婷)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会议暨首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培训班昨日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举行。记者从中获悉,《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简称《规定》)9月1日正式实施后,移植器官实行全国统一分配。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以神经内外科医师为主的死亡判定专家组,独立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人生命状态判定工作,要求各地10月1日前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名单及其服务范围的划分方案上报备案。广东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目前有16家,省卫生厅医政处负责人表示,预计OPO名单不超过10家。
器官分配采取区域优先原则
《规定》明确,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今后全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OPO及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不负责器官分配,也不得参与人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判定工作。
中国将逐步建立“N+1”体系:“1”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N”则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器官获取组织(OPO)。OPO获取的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确保捐献器官的溯源性。考虑到远距离运输可能发生一系列变化,器官分配采取区域优先原则。
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张伟表示,广东将在10月1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OPO名单及服务范围,“OPO的数量越少越好,预计不会超过10家”。
协调员必须有临床工作经验
原卫生部曾委托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动员、协调见证工作。大部分器官捐献协调员是从红十字志愿者、义工发展而来,无医学专业背景。《规定》实施后,红会在器官移植中的工作也被重新修正,各级红十字会不再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身份,但可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规定》要求,今后为人体器官捐献行为进行见证的器官捐献协调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注册护士,具有一定的医学学历和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主要职责包括积极发现潜在的器官捐献者、参与医学评估与维护器官捐献、协调器官获取与运送等6大职责。
将设立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收费标准,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各OPO的配合下,确定捐献器官获取、保存、运送、检验、器官分配系统与人体器官移植科学注册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对此,张伟表示,广东省卫生厅将与广东省物价局尽快制定相关细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我国将设立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酌情给予器官捐献家庭实施人道主义救助。人道救助是否会让器官捐献沾染“买卖气”?张伟表示,人道救助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其家人的关怀,特别是一些经济困难的器官捐献者。他呼吁政府层面设立器官移植发展基金,动员社会重视器官捐献,基金应在阳光下运作,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