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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牟取不义之财,一男子竟不顾民众生命健康,与他人合伙屠宰、销售病死猪,执法部门在其租用平房内查获病死猪400余头。案发后,该男子及其供货人、房东、雇工均被抓获,并被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靖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租用被告人刘某位于本市东丽区的平房,从事病死猪的屠宰、销售活动。其间,靖某和王某某从捡拾、收购病死猪的被告人王某处购买病死猪,雇用被告人齐某加工成肉、猪皮等,将病死猪销售给赵某某等人牟利。同年12月16日,执法部门在靖某租用的平房内,查获已屠宰的病死猪210头、待屠宰的病死猪156头、病死猪内脏62袋(合计5500公斤),在王某某租用的平房内查获病死猪35头(合计725公斤)。
一审法院认为,4被告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4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犯罪情节,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靖某、王某、齐某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齐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今日上午10时,法院公开宣判,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准许齐某撤回上诉;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