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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他们将承担起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学校的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以及学生减负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督导。(9月24日《南方日报》)
督学制度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此外,很多地方也都制定了教育督导规定。在现行的督学模式中,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遴选的范围过窄,主要在教育行业,这就使得督学近乎成了内部督学,或者封闭督学,而封闭督学存在一些弊端:一者,对于由教育部门乃至地方政府发起的不规范行为,无力进行有效监督。二者,一名督学负责监督多所学校,每个月对每所学校的督导次数有限——底线是不少于一次,因而,督学难以发现有关问题,学校也易于用临时抱佛脚或弄虚作假的方式掩盖问题,欺骗督学。三者,督学多为教育圈内人,其监督属于熟人监督,而熟人监督容易成为老好人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即便学校与督学原本不熟,也可以想方设法公关,和督学拉近感情,从而影响督学的监督立场。四者,督学的职责就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专职或兼职督学的位置有些尴尬,教育行政部门也有些尴尬。五者,在职人员兼职督学会牵涉其精力,影响其本职工作,退休人员任专职督学又会牵涉到劳务报酬问题,加大教育开支。
其实,围绕着教育,有一股现成的监督力量,他们是家长、媒体、网友、教育专家、学者等,他们热情高涨,他们不要报酬,他们不占“编制”,不用走聘任程序,他们长期“在岗”,他们更接地气,他们掌握更多的信息,他们公道正派,监督有韧性有力度……他们是开放的督学。而比之于封闭的督学,开放的督学显然更有优势。笔者以为,教育部门应该在完善发展现有的督学模式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家长委员会督学模式,让家长充分参与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大力推进校务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让学校重视和敬畏社会监督,让社会监督每督必果,督学才能产生真正的威力,才能履职到位。(李英锋)
(来源:贵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