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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准时出席异地朋友婚礼,一男子提前入住当地宾馆,不想,其在客房内洗澡时意外摔倒致颈椎受伤,为此住院半年多。事发后,该男子将宾馆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宾馆担责10%。受伤男子不服,于日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2年5月11日晚,市民张某为参加朋友的婚礼,提前入住宝坻区一家宾馆。据张某称,次日早晨,他在房间浴盆内洗澡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致颈椎外伤。事后,张某住院治疗200多天,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张某将宾馆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2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宾馆辩称,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卫生间内铺设了防滑地砖和扶手,浴盆内外铺设了防滑胶垫,客房内提供了防滑拖鞋,卫生间醒目位置还设有警示牌。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负举证责任。原告声称入住宾馆,但根据住宿登记,住宿者另有其人,被告的安全保障责任仅限于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综上,不同意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虽然未亲自办理入住被告处的相关手续,但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可以确认,原告于事发前一日晚入住该宾馆客房,第二日早晨在该客房卫生间摔倒属客观事实,且证人齐某出庭证实原告是参加其婚礼的客人,由其父代为办理的房间入住手续,故确认原、被告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入住被告处后,被告即负有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经营者,依法不仅负有对住宿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件发生后亦应尽到一个理性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如保护现场、对受害人适当救助等。考虑上述原因,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对原告因此事件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1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宾馆赔偿其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对此,张某的代理人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出,被告宾馆客房内的卫生间空间极其狭小,地面不防滑,光线昏暗,增加了人身危险性。卫生间墙壁并无清晰可见、一目了然的警示标识。并且,事发当日宾馆方未给予张某足够的救助,未派人派车护送上诉人,未垫付任何医疗费用,亦未在张某住院期间及时探望。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宾馆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但是仅判决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的10%,赔偿额度畸轻,应当予以纠正。据了解,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