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的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据了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通过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行为;在经纪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的行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为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引导房屋交易当事人按照房屋交易指导价格申报规避税费的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未正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出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广告,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擅自增、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的行为;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行为。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通过治理检查,将严肃查处目前中介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中介市场秩序,切实取得治理成效。同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本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落实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市场监管机制。(记者付文超 通讯员吴梅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