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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报评论员
“基层气象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不够健全”“地方财政还未完全形成稳定投入机制”“双重计划财务体制落实不到位”……前不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气象法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这样的声音此起彼伏。财政保障不力势必制约气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影响气象工作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重要作用的发挥。
对于气象事业的财政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由此可见,发展气象事业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加大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法律法规,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尽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将气象事业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加大了对气象事业投入力度,为气象事业发展提供重要经费保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从党和人民对气象服务的巨大需求以及气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双重计划财务体制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当前,在不少地方,基层气象事业投入还“有缺口”、“不稳定”、“零增长”。特别是市、县政府颇为重视气象项目经费配套投入,而一般性、常规性预算经费还是十分有限。这种缺口难免使很多基层气象部门存在“捉襟见肘”的尴尬。有些地方对气象工作的财政投入在逐年加大,但尚未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饥一顿饱一顿”。部分市、县气象部门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气象职工地方性津补贴没有全额纳入地方财政,或存在同城不同待遇的现象,气象维持经费保障水平不高。这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气象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气象事业的发展。
要推动气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依法落实双重计划财务保障机制,不仅需要中央财政的鼎立支持,而且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只有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才能形成合力,满足气象事业发展需要。尤其是各地在基本公共气象服务投入上要坚持“普惠性”原则,尽最大努力把有限的公共财政保障投入用到“民生气象”的“刀刃”上,建立气象事业经费与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使气象事业发展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气象事业财政保障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是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美满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当务之急是,依法全面落实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继续加大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将这种投入视为对发展的投入、对未来的投入、对民生的投入,大幅增加气象事业投入,依法落实经费增长需求;将气象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以确保气象事业发展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将气象职工地方津补贴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稳定气象干部队伍,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全社会防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