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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从事气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作职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列举了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是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违法行为。本条对于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不传达、不检查、不报告等。但是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在执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因为受科学技术水平所限,目前气象预报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因此,要对预报不准确做具体分析,属于技术原因的失准,气象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掌握规律,改进方法,提高服务水平。气象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导致错报、漏报、空报所造成的责任性事故是要追究的,渎职、玩忽职守的一定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只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下导致的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才能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丢失原始气象探测资料、毁坏气象探测资料和伪造气象探测资料等行为。
2.规定了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实施单位是违法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是上级主管部门;前提条件是违反本法规定,属于工作中的渎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二是刑事责任。对于从事本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气象工作人员,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气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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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概述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一个法律文本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法律责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惩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严重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严明法纪,预防和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向法治社会的转变。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经颁布施行,即具有普遍遵循的效力,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气象法》规定法律责任,对于保证气象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第七章主要规范内容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并赋予了他们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技术装备、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具备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和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对违反《气象法》的行为所应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处理程序以及气象工作人员违法应当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