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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某公司设备维修工在维修天车钢绞线时,有四名员工为其扶着和移动铁梯。由于在现场指挥的公司领导和维修工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造成四名员工移动铁梯时碰到了高压线。当场有三名员工被电死,公司领导也被电伤。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公司领导和维修工分别被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徐某系一家工贸公司的股东和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李某系该公司的调试工,负责公司有关设备的维修事宜。事发当日7时30分许,徐某、李某与公司员工王某、袁某、刘某、徐某某,对公司院内的天车钢绞线进行维修。当时,李某站在铁梯上负责具体的施工,王某、袁某、刘某、徐某某在下边帮助扶铁梯。该铁梯没有采取有效的绝缘防护措施,而施工地点上方有高压线。当李某施工完毕,从铁梯上下来后,王某、袁某、刘某、徐某某抬起铁梯准备移动时,铁梯顶端触碰到高压线。这时,王某、袁某、刘某、徐某某,以及上前欲扶铁梯的徐某遭到电击,致王某、袁某、刘某死亡,徐某受伤。事发后,警方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立案侦查。后徐某、李某被警方传唤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徐某所在的公司一次赔偿三名被害人家属人民币总计172万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现场照片,尸表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以证实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认为,徐某、李某在所负责的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事故致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人徐某、李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未给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且二被告人在带领工人进行维护设施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致使在生产活动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本案情节特别恶劣。鉴于本案被害方均已得到赔偿,二被告人亦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张家民通讯员董印庄郭家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