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本市一名古稀老汉称,外地女青年小钱先后多次找他借钱,但到期拒不归还,因此将其起诉至法院。老汉握有五张欠条和借条,但他和被告均未申请笔迹鉴定。最后,二人均承担了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律后果。署名为小钱的条子由外地女青年承担偿还义务。另一张署名为刘某的条子,小钱不承担还款义务。
年逾古稀的老汉汤某于2009年与22岁的女青年小钱相识。汤老汉说,小钱以经营超市为由,先后五次找他借款共2.5万余元,约定年利息为10%,并保证一年内把借款全部还清。可当他要求小钱还款时,她却拒不返还。
而小钱的说法是,她从老家来到天津后与汤某相识。当时汤某自称是一家单位的领导,可以给她介绍工作,并让她与其发生并保持性关系。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保持了一年之久。在此期间,汤某只给她买过衣服,请她吃过饭,从未给过她任何现金,她也从来没向他借过钱。
为了要回自己的钱,汤某前往小钱的老家河北省武邑县,将小钱起诉至当地法院。由于小钱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所以该案后来移送至南开区法院。汤某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小钱立即归还借款,并给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小钱表示,双方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同意汤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汤某向法庭出具了欠条和借条,以证明小钱向其借款的事实。但其中一张欠条的借款人为刘某,而不是小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和借条。但其中一张欠条的欠款人为刘某,而不是小钱。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欠条是被告书写,原告也并未申请笔迹鉴定,故对原告关于该笔欠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借条,被告称并未向原告借款,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并未向法庭申请做笔迹鉴定,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